(2017)黑128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邢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2012年6月8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年2月13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东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邢某酒后领母亲侯某到肇东市某村委会办理参合人员信息采集,期间因办理参合手续问题与肇东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邢某先是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继而侵入工作室,将办公桌上采集信息使用的打印机扔到地上,又用拳头殴打工作人员包某并将其手机摔碎,后逃走。经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767元。案发后证人李某报案,肇东市公安局涝洲镇第二派出所接警后,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邢某上网通缉。2017年1月18日11时许,肇东市公安局涝洲镇第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涝洲镇安全村委会院内将邢某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举出了证据,认为被告人邢某在公共场所无端滋事故意损坏办公设备,造成办公停止数据丢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公诉机关对邢某的量刑提出建议,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邢某酒后领母亲侯某到肇东市某村民委员会办理参合人员信息采集,期间因办理参合手续问题与肇东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邢某先是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继而侵入工作室,将办公桌上采集信息使用的打印机扔到地上,致使打印机被毁;又用拳头殴打工作人员包某并将其手机摔碎,后逃走。经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物品总价值2767元。案发后证人李某报案,肇东市公安局涝洲镇第二派出所接警后,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邢某上网通缉。2017年1月18日11时许,肇东市公安局涝洲镇第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涝洲镇安全村委会院内将邢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李某、吴某、石某、刘某、包某、宋某、靳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标的清单,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肇东市伟达鹏程软件公司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在公共场所无端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致使工作人员被迫停止办公,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邢某有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鉴于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范学忠人民陪审员 温中印人民陪审员 于秀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