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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立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立德,孔云梅,孔现国,定远县振大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574-6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与合蚌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5634700XC。被执行人:王立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男,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孔云梅,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女,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孔现国,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男,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振大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吴圩镇山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75743665M。法定代表人:王立德,系该厂经理。本院在执行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立德、孔云梅、孔现国、定远县振大新型建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现国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现国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吴圩支行的六个存款账户,账号为:10005529919010000000104,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