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付某某、冯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冯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860号之一申请人付某某,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某、吴某某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某某、吴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天慰道1层、1-3层(权证号:黄2014018416、黄201401817)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