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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小龙、胡笑、秦林、黄亮犯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龙,胡笑,秦林,黄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4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龙,男,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衡东县,2008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敏,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笑,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衡东县,2010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7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钟,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林,男,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衡东县,2014年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向姣丽,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亮,男,1991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衡东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军,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龙、胡笑、秦林、黄亮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龙及辩护人刘敏、被告人胡笑及辩护人陈钟、被告人秦林及辩护人向姣丽、被告人黄亮及辩护人李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陈小龙打电话要被告人胡笑、秦林、黄亮等人于次日一起带人至本县新塘镇街上办事。次日早上,胡笑纠集两人,秦林亦纠集了人员,在新塘镇与陈小龙会合。陈小龙想起刘某曾看不起他,现在手上又有那么多人,便带着胡笑、秦林、黄亮等人在新塘寻找刘某。中午时分,陈小龙安排人员在新塘三樟土菜馆吃饭。饭后,陈小龙安排胡笑、秦林等人驾车在新塘镇欧某遇中学附近蹲守刘某,并让胡笑购买钢管和口罩进行分发。后陈小龙得知刘某在新塘镇新农村,便带人驾车跟随他人进入新农村,到达新农村码头附近后,被告人一伙发现刘某,陈小龙随即指挥胡笑、秦林、黄亮等人下车,后被告人一伙持钢管殴打刘某,将刘某身上多处打伤。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11月22日,秦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月26日,陈小龙、黄亮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陈小龙的规劝下,胡笑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害人刘某就其损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被告人陈小龙、胡笑、秦林、黄亮赔偿了刘某经济损失10万元,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龙、胡笑、秦林、黄亮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陈小龙、胡笑、秦林、黄亮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监控录像截图;刘某受伤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肖某、郭某、彭某、向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小龙、胡笑、秦林、黄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龙、胡笑、秦林、黄亮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陈小龙、胡笑、秦林、黄亮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各辩护人提出的四被告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陈小龙的供述及刘某的陈述均显示,陈小龙与刘某并无明显矛盾,陈小龙只是觉得刘某看不起其,便召集人员对刘某实施殴打。这种行为符合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行为特征,显然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故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陈小龙系寻衅滋事行为的组织者、实施者,胡笑、秦林、黄亮系寻衅滋事行为的实施者,其四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各自所起作用依法惩处。关于辩护人向姣丽提出的秦林属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陈小龙、胡笑、秦林、黄亮均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陈小龙、胡笑、秦林、黄亮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陈小龙、秦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陈小龙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胡笑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陈小龙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处刑、对胡笑、秦林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因未考虑审理阶段出现的赔偿情节,量刑偏重,本院不予采纳;对黄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陈小龙、胡笑、秦林、黄亮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小龙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秦林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小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胡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 三、被告人秦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四、被告人黄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书清 代理审判员  罗 忠 人民陪审员  李秋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颜懿娜 校对责任人:周书清 打印责任人:颜懿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