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伯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伯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1刑初4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伯争,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伯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令壮,被告人马伯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马伯争无证驾驶无号牌“大运”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枣曹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曹县古营集镇高速路口东10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平发明驾驶鲁R×××××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伯争受伤,两车损坏。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平文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马伯争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马伯争血液中检出乙醇(俗称酒精)成分,含量为219.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马伯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伯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菏公物鉴(理)字[2016]041796号理化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曹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检查诊断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破案经过、责任认定书,以及被告人马伯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马伯争预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伯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伯争血液中酒精超过醉酒标准部分,以及无证驾驶无牌证车辆,本院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马伯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预缴罚金,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伯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翠云人民陪审员 刘兴群人民陪审员 于盛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昌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