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民初3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康芳与刘庆忠、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芳,刘庆忠,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703号之一原告:康芳,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朐县。被告:刘庆忠,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被告: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乙烯路289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22号。原告康芳诉被告刘庆忠、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康芳于2017年10月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