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执1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建宇与后立平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1,后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1162-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1,儿童,现住扶余市。法定代理人孙某2,男,1987年3月27日生,现住扶余市伊家店农场陇南分场屯,身份证号码2207241987********。被执行人后立平(后丽平),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孙某1与被执行人后立平抚育费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后立平每月给付原告孙某1抚育费400元,合计每年480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的抚育费28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2017年以后每年6月30日前给付2400元,12月31日前给付剩余24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已将2016年12月末前的抚育费给付完毕,2017年1月之后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后立平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2400元(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每月400元),并汇入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账户,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2017年6月30日前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长 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辉(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