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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6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6442袁红辉与海门市泰利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汤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辉,海门市泰利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汤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6442号原告:袁红辉,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所律师。被告:海门市泰利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91473160F,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开发区厦门路399号。被告:汤建忠,男,195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振平,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红辉与被告海门市泰利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汤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袁红辉。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嘉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