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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武凯与刘宝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凯,刘宝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178号原告:武凯,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刘宝遂,又名刘随中,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武凯与被告刘宝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凯负担。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