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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培平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425刑更5号罪犯郑培平,男,1958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2017年6月8日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7年8月11日,罪犯郑培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有关病历材料。本院依照有关规定,将罪犯郑培平带至三明市第一医院进行病情检查,并将病情诊断检查书及相应的检查结果移送大田县检察院审查。2017年9月11日,大田县检察院以田检执检暂征函[2017]2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罪犯郑培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罪犯郑培平经三明市第一医院鉴定为三级高血压(极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等疾病,并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亦认为疾病程度达到保外就医医学条件。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㈠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郑培平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执行期限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㈠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69667,0)?)第二百五十四条(?javascript:SLC(169667,254)?)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