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牛秀华与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公司、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秀华,王惠,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433号原告:牛秀华,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王惠,女,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赵贵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18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强,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牛秀华与被告王惠、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惠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14,400.00元(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2.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惠于2016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约定年利率14.40%,原告于当日将此款转至王惠工商银行卡内。约定借款期限为当年,到期连本带息一并偿还,并由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担保。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牛秀华与被告王惠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并将100,000.00元打入王惠名下银行卡,该款实际由被告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使用。该案涉嫌经济犯罪,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已对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原告应到相关行政机关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00元,全额退回原告牛秀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梦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