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益阳农商行诉钟国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国亮,郭业华,钟桂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110-2号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760183-6。地址: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马勇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妹群,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1:钟国亮,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和平村铜砖村民组4号,身份证号:430902198008145078。被告2:郭业华,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镇王家坪村18号,身份证号:432301196405188518。被告3:钟桂元,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镇划香仑村新屋村民组13号,身份证号:432301196809108641。本院在执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国亮、郭业华、钟桂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进审 判 员 刘 雄代理审判员 金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蔡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