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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许成忠、余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成忠,余方,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266号申请执行人许成忠,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余方,男,1982年7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张宁,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成忠与被执行人余方、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方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方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