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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铂瑞齿科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铂瑞齿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144号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泰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许尚峰,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金铂瑞齿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路26号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陈帅,经理。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金铂瑞齿科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89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金铂瑞齿科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892元。二、如被申请人青岛金铂瑞齿科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259892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