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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建新与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新,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新,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潘建平,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申请执行人杨建新与被执行人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潘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建新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23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2360元(其中:本金8万元、诉讼费236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苏D×××××号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名下苏D×××××号车辆,本院已委托车辆所在地法院查封,目前尚未扣押到。另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潘建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8236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件详情单、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周喜春审判员  刘东伟审判员  李兴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德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