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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方城1621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92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方城1621河南省粮食储备库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邦建代理审判员  张 晓代理审判员  张巍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茂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