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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0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国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国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614号原告:宁波市江东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58873892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弄*号楼上。法定代表人:王伟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家荣,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吕国民,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宁波市江东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国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9月25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国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国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婧?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