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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修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修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4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3区第五层50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国川。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青,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坤玲,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修磊,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上诉人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赢公司”)因与张修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赢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创赢公司无需向张修磊支付工资差额50738元;2.诉讼费用由张修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修磊于2013年9月16日入职创赢公司处,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6日止,岗位为软件开发,工资不低于2500元/月。2016年9月14日,张修磊因合同期满和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创赢公司同意了其离职申请并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张修磊并无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创赢公司拖欠其工资差额为50738元。张修磊在创赢公司处的应发工资为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加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故张修磊的工资实际上是不固定的,要依据张修磊的绩效和加班情况确定。张修磊提供的员工辞职移交表中关于欠工资的说明没有加盖创赢公司的公章,不具有任何效力。除此之外,张修磊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创赢公司拖欠张修磊的工资为50738元。事实上,张修磊自2016年1月份开始消极怠工,工作效率非常低,创赢公司已经按照张修磊实际的应发工资支付了张修磊的工资,基本没有拖欠张修磊工资。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创赢公司是否拖欠张修磊工资问题。首先,张修磊提交的TRT员工辞职移交表证明创赢公司存在欠发工资53738元的事实;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创赢公司未就张修磊的工资发放情况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张修磊承认创赢公司已发放3000元,并在申请仲裁时予以扣减,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可。综上,采信张修磊的主张,确认创赢公司拖欠张修磊工资合计50738元。创赢公司起诉请求无须支付张修磊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50738元给张修磊。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后,创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创赢公司无需向张修磊支付工资差额50738元。2.张修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已经足额发放张修磊工资,无需支付其工资差额。张修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未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上诉人克扣其工资。张修磊二审答辩称:答辩人于2013年9月16日入职创赢公司处,任职软件开发职务,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6日,其中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12月16日为试用期,2016年9月14日因合同到期离职。在职期间所发工资均为固定工资,没有绩效考评,也未计算加班费,薪酬变更一般在项目完成时由创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川口头决定。工资发放方式为现金发放,一般将现金装在工资袋中,个人清点完毕后在对应月份、领取金额后签字,可参见证据附件中的工资袋图片打印,证据附件中的工资袋图片为2016年8月25日发放工资时个人用手机拍照所留,类似的工资袋在答辩人在职期间每年都有一个,因保留在创赢公司处个人无法取得。证据附件中《TRT员工辞职移交表》为答辩人离职时所签,上有创赢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刘洁怡签字的“总欠工资53738元”字样。事实上证据附件中的《TRT员工辞职移交表》为个人在找创赢公司总经理胡书勤签字前用手机拍照所留,创赢公司总经理胡书勤签完字后保存在创赢公司处,个人无法取得,创赢公司处的《TRT员工辞职移交表》原件在总裁意见栏中是有由创赢公司总经理胡书勤签字的,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创赢公司在2015年4月至7月期间因项目垫资普遍拖欠员工工资,答辩人此期间被拖欠9500元工资。答辩人在2016年1月至5月期间工资为9000元/月,2016年5月份创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川口头约定以后的工资为11000元/月,结合工资袋和离职后所发工资,因此创赢公司还拖欠答辩人2016年1月工资6000元、2016年3月至5月工资13000,2016年7月工资8000元,2016年8月至9月工资14238元,合计50738元。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创赢公司是否拖欠张修磊工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创赢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曾文莉助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