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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849至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红、武汉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武汉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849至866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等24人(详见附表)委托代理人罗国梁、杨哲文,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汉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90号A座2号。法定代表人李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红等24人与武汉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2017)武仲裁字第000000823至000000840号裁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武汉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向陈红等24人支付违约金、仲裁费合计3,612,379元;2、从2017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被执行人武汉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以165597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陈红等24人支付违约金;3、承担案件执行费55,88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核算,暂计至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武汉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须支付违约金为367,62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35,892.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华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岸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