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853昆山合德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许启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合德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许启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8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合德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友谊南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4697815J。法定代表人:王乃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叶开(实习),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启杰,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奎川,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合德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启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7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合德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昆山合德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合德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合德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