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喜梅申请执行郝志刚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梅,郝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梅,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郝志刚,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王喜梅与郝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黑050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伟东审判员 董志新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光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