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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喜梅申请执行郝志刚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梅,郝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梅,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郝志刚,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王喜梅与郝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黑050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伟东审判员  董志新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光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