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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欧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欧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517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欧洋,曾用名李啸,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逮捕。辩护人田金魁、闫红,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4日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欧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欧洋及其辩护人闫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欧洋在安阳市朝阳路与富泉街交叉口招商银行停车场将被害人肖某某的1辆宝马760Li轿车盗走,将车内价值人民币960元的物品丢弃后以人民币18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欧洋的父亲将该车以230000元的价格将车赎回,公安机关已扣押。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欧洋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盗窃刘某某、张某某、任某人民币6400元,后将该款退还了三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欧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所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欧洋当庭对上述指控予以供认,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欧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欧洋坦白罪行,积极退赔,涉案车辆价值无法计算,请求对被告人李欧洋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欧洋用预先配制的钥匙将停放在安阳市朝阳路和富泉街交叉口招商银行停车场的被害人肖某某的悬挂牌照为“京N×××××”黑色宝马760Li轿车盗走,将车辆牌照卸掉后开到河南省郑州市上都国际停车场。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欧洋将车内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红酒及其他价值人民币960元的物品丢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80000元销赃。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欧洋的父亲将被盗车辆以人民币230000元的价格赎回,交公安机关扣押。2、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欧洋乘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帮助工作之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人民币2000元。后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刘某某。3、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欧洋乘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帮助工作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人民币4000元。后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张某某。4、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欧洋乘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帮助工作之机,盗窃被害人任某放在办公桌上钱包内的人民币400元。后将赃款退还被害人任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欧洋供述证实,其原来曾开过同事郭某的这辆车并趁机偷配了1把钥匙,在2017年3月28日晚上,其看到这辆车停在招商银行停车场内便将该车盗走,途中拆掉车辆牌照,开到郑州市上都国际停车场。2017年3月30日,将车上物品丢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80000元销赃。其于2013年在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帮助工作期间盗窃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盗窃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盗窃任某人民币400元,后上述赃款均退还被害人。2、被害人肖某某陈述证实,其司机郭某某驾驶其1辆宝马760Li汽车于2017年3月28日晚被盗,该车系别人以人民币1000000元顶账。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28日晚上,其开着老板肖某某1辆黑色宝马760轿车,停在招商银行停车场,第二天发现轿车不见了。4、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其原与李欧洋是同事,李欧洋曾开过其借肖某某的这辆宝马车。5、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29日凌晨,有人叫其帮助卸掉1辆宝马760Li汽车的牌照,后经公安机关让其辨认该人就是李欧洋。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经被告人李欧洋指认在销赃现场查获被李欧洋遗弃的车上被盗的部分物品。7、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由于本案涉及的宝马760Li汽车属于非法组装车辆,无任何合法手续,车架号与发动机号码不一致,不是合法正常交易的车辆,故其价格无法认定。8、证人李某某及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涉案汽车被被告人李欧洋的父亲李某某以人民币230000元赎回,交给公安机关。9、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任某均予证实被盗事实,证人魏某某亦证实被告人李欧洋已将该款退还三名被害人。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相呼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情况说明由于本案涉及的宝马760Li汽车属于非法组装车辆,无任何合法手续,车架号与发动机号码不一致,不是合法正常交易的车辆,故其价格无法认定。但被告人李欧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虽价格无法确认,但其实际使用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检察机关认定其盗窃汽车价值属数额巨大,理由成立。被告人李欧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所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欧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欧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黄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