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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艳丽申请执行井凤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丽,井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张艳丽,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井凤玲,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井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井凤玲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艳丽饲料款15500元及律师费77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