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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双版纳凯达实业有限公司、李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双版纳凯达实业有限公司,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2执72号申请执行人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21861104-X。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沿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杨胜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刀奕维,系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凯达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27542-6。住所地景洪市勐泐大道**号锦鑫港*幢6-201。法定代表人李凯,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凯,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西双版纳凯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XX荣,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系李凯的妻子,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凯达实业有限公司、李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海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及利息6390338.89元,律师费40000元,鉴定费115000元,案件受理费24741元,执行费53916元,合计6623995.89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凯位于勐海县布朗山乡章家村空坎二队的2432亩林地(1、林权证编号:B530702383833,林权证号:海林证字(2012)第11070100;2、林权证编号:B530702383839,林权证号:海林证字(2012)第1107030200)进行了查封、评估并拍卖,在经过二次委托拍卖流拍,一次网络拍卖流拍之后,申请执行人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以物抵债的方式:以最后一次流拍价格6605506.8元折抵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凯达实业有限公司、李凯所欠申请执行人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及利息6390338.89元,律师费40000元,鉴定费115000元,案件受理费24741元,执行费53916元,合计6623995.89元。折抵不足金额18489.09元经申请执行人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放弃。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仔 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博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