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石宗军、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宗军,李小华,朱跃杰,李庆福,李庆军,谭洪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石宗军,男,196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小华,女,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朱跃杰,男,1976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庆福,男,1981年2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庆军,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谭洪升,男,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石宗军与被执行人李小华、朱跃杰、李庆福、李庆军、谭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诸皇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小华银行存款6133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谭夕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