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饶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3191号原告:饶某,女,1977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余某,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饶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饶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莲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