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明伦与张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伦,张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980号原告:张明伦,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定阳,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远勇,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张明伦与张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张远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菊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