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钱生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生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3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生,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涛,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晓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生及其辩护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钱生来到乐清市城南街道上海花园桂花苑5×号被害人陈某1家中,向被害人陈某1借钱还债。当日,15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1的丈夫王某1回家时,被告人钱生持刀控制被害人陈某1,并用刀架着被害人陈某1的脖子将被害人陈某1从一楼客厅强行带至二楼卧室,再从二楼卧室强行带至其车牌号为浙C×××××的奔驰越野车上后驾车离开。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钱生在盐盆工业区放被害人陈某1离开。2017年1月9日,被告人钱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钱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1、郑某1、叶某1、叶某2、李某、戴某、王某2、鲍某、方某、林某、郑某2、周某、瞿某、钱某1、钱某2、钱某3、叶某3、蒋某、赵某、张某、苌婷、吴某、余某、陈某2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返还扣押财物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淘宝交易记录照片、手机号码归属地查询结果照片、银行交易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生持械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钱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生的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钱生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益华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代书记员 张骞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