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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周建元申请游佩荣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元,游佩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特26号申请人:周建元,女,汉族,1952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游佩荣,女,汉族,1929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代理人:周胜英(系被申请人游佩荣的女儿),女,汉族,1956年3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周建元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游佩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建元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游佩荣现年岁已高,无辨认及自主生活能力,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游佩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周建元为被申请人游佩荣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游佩荣的代理人周胜英称,申请人周建元陈述属实。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游佩荣因精神异常无法配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没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9月25日出具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X]精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材料及检查,被鉴定人游佩荣目前诊断为���年期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游佩荣目前的家庭成员为女儿周建元、周胜英、周林玲。经本院询问周建元、周胜英、周林玲的意见,均表示由周建元担任被申请人游佩荣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建元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游佩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被申请人游佩荣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游佩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建元为被申请人游佩荣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