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白玲鞋料加工厂与卿阳傅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白玲鞋料加工厂,傅国建,卿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141号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白玲鞋料加工厂,经营场所张一村117号,注册号610111600076679,经营者段继富,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化古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富礼,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国建,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被告:卿阳,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白玲鞋料加工厂与被告傅国建、卿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白玲鞋料加工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白玲鞋料加工厂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白玲鞋料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计243元由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白玲鞋料加工厂负担。审 判 长 廖 凯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