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尹某1与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XX,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3498号原告:尹XX,男,汉族,2004年9月14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定代理人:尹某,男,汉族,1975年4月9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系原告尹XX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瑋,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141523。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少会,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白云大道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80172208M。法定代表人:时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XX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铮人民陪审员 周启玉人民陪审员 张永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