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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崔维亭、庞玉东、庞玉梅、庞玉霞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维亭,庞玉东,庞玉梅,庞玉霞,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崔维亭,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风街道十一委1组。申请执行人庞玉东,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栖花园6栋丙单元401室。申请执行人庞玉梅,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欧洲新城3号楼1304室。申请执行人庞玉霞,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常发豪郡49乙2103室。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法定代表人张玉春,职务,院长。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3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刘福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