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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执恢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苏保、祝文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苏保,祝文君,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恢74-1号申请执行人李苏保,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申请执行人祝文君,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727-30号。法定代表人胡长青,该公司总经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石市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16]第01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苏保、祝文君与被执行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苏保、祝文君与被执行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苏保、祝文君已受偿被执行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105.81元,放弃其他权利,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16]第01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