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财森与延吉市豪柏购物广场、第三人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财森,延吉市豪柏购物广场,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375号原告:孙财森,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豪柏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郑顺玉,该购物广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山,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张金赜,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贵,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委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财森诉被告延吉市豪柏购物广场、第三人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财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财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财森负担。审判长 张念德审判员 张妍妍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