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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刘俊凤与王国衡、王慧、王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凤,王国衡,王慧,王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民终1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凤,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衡,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娟(王慧之妻),住湖南省资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治,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上诉人刘俊凤因与被上诉人王国衡、王慧、王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俊凤,被上诉人王国衡,被上诉人王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娟,被上诉人王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俊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国衡、王慧、王治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死者王国正向王国衡借款事实清楚,属违法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王国正在其生前所立遗嘱第三条明确表示: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无存款及任何债权,但欠妻子刘俊凤22000元未还,再无其他任何债务,并且是先有“借条”再有遗嘱。一审法院对借款事实的认定与遗嘱的内容严重冲突。协商议定书第五条写明“王国衡所欠3万元欠账问题,同意还,看当时所借情况、性质再定还款金额”,该条款证明王国衡承认欠死者王国正借款30000元,而非王国正欠王国衡30000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事实与借款金额错误。二、王慧、王治作为合法继承人同样继承了王国正的财产,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王国正的债务。一审法院仅认定刘俊凤继承了房产而对其他继承情况不予审查,判决刘俊凤承担全部继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慧、王治拖走的古董属于王国正的遗产,根据2005年9月6日签订的家庭财产分配以及2014年11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王慧、王治同样继承了王国正的部分财产。王慧、王治应当在继承王国正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王国衡辩称,借条是王国正写的,当时王国衡好心借钱给王国正,但一直没有归还。刘俊凤与王国正是多年的夫妻,对借款应该知晓,只是不想还钱。在协商议定书中刘俊凤是承认借款并同意还钱的,现在刘俊凤同意与王治、王慧共同还款,说明是承认借款的存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慧辩称:1.王国衡借钱给王国正这个事以前听说过,但是没有见过借条,直到王国正去世,王国衡才拿出借条,借条上面确实是王国正签的字,因此借款应该是事实。2.王国正欠刘俊凤22000元不是事实,王国正不可能借刘俊凤的钱。3.王慧、王治继承了遗产不是事实,王慧、王治没有拖走古董。遗产只有房产、工资,并且均由刘俊凤继承。王治辩称,同意王慧的答辩意见。王国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国正的继承人刘俊凤、王慧、王治归还王国衡欠款3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国衡系死者王国正之弟,王慧系死者王国正之子,王治系死者王国正之女。王国正于2006年9月29日与刘俊凤结婚,2010年4月7日,死者王国正向王国衡借款14900元,并向王国衡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借到弟国衡现金壹万肆仟玖佰元(14900元),另加以前贰万元整。合计叁万伍仟元整。此据,兄国正亲笔”。2016年2月14日,王国正死亡,王国正的遗产为位于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林业局院内7栋201号住房及杂房,该遗产经法院(2016)湘1081民初588号判决书确认,归刘俊凤继承,王慧、王治无权继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一、王国衡起诉的借款35000元是否属实;二、该笔借款的偿还主体及款项来源。一、本案中,死者向王国衡告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但实际借款金额为34900元,认定借款金额为34900元。二、借款人王国正现已过世,无法偿还王国衡借款,本案王国衡、王慧、王治作为王国正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王国正遗产范围内代死者王国正偿还借款34900元。同时,刘俊凤继承了死者王国正的房产,且该房产的价值大于借款金额,王慧、王治未继承死者王国正的遗产,故刘俊凤应当代死者王国正偿还王国衡的借款34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俊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衡借款34900元;二、驳回原告王国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刘俊凤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俊凤提供了三份证据:1.三张借条,拟证明王国正借刘俊凤22000元的事实;2.家庭财产分配方案、财产清单、协议书、承诺书,拟证明王慧、王治拖走了王国正收藏的两件古董,当时王国衡在场,王国衡持有的借条已失效;3.遗嘱,拟证明王国正无储蓄存款及任何债务,但欠刘俊凤22000元未还。王国衡质证认为,对证据1三张借条不知情;证据2中的财产当时是分给王国正的前妻邓元香的,邓元香住在王慧家,王慧拖走财产是正常的;对证据3不发表意见,立遗嘱时王国正意识已经不清了,遗嘱是否真实可靠不清楚。王慧、王治质证认为,证据1借条不予认可;证据2中的古董、字画归邓元香、王慧、王治所有;证据3遗嘱是假的,当时王国正已经意识不清,并且依据法律规定,立遗嘱时应两个见证人签名,但遗嘱上只有一个见证人签名。王慧提供了一份诊断证明书,拟证明王国正2014年入院后意识不清,无法作出自己真实表示的遗嘱。刘俊凤、王国衡、王治对诊断证明书无异议。本院认证认为,三张借条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家庭财产分配方案、财产清单等证据能够证明王慧、王治继承了王国正生前收藏的古董;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签名,不予认定;诊断证明书是客观真实的,予以认定。二审补充查明:王慧、王治继承了王国正生前收藏的古董。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能否认定王国正向王国衡借款34900元;二、本案的借款应当由谁偿还。一、本案死者王国正于2010年4月7日出具的欠条及2014年3月21日刘俊凤、王慧、刘丽娟等人签订的协商议定书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死者王国正向王国衡借款34900元。二、本案刘俊凤、王慧、王治作为死者王国正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王国正遗产范围内代王国正偿还欠王国衡的借款34900元。刘俊凤继承了死者王国正的房产,王慧、王治继承了死者王国正生前收藏的古董,因王慧、王治未能举证证明古董的价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刘俊凤、王慧、王治应代死者王国正共同偿还王国衡的借款34900元。综上所述,刘俊凤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未认定王慧、王治继承了死者王国正的遗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二、由刘俊凤、王慧、王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国衡借款34900元;三、驳回王国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3元,合计1348元,由刘俊凤、王慧、王治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欧阳萍审 判 员 何双高审 判 员 谢末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 佳书 记 员 曹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