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新民与薛改仙、李永年买卖合同纠纷失信决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0727执302号本院在执行胡新民与薛改仙、李永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薛改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薛改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永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旭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