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义蓝彩钢夹芯板厂与六枝特区金三角烧烤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义蓝彩钢夹芯板厂,六枝特区金三角烧烤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965号原告:六枝特区义蓝彩钢夹芯板厂,经营地六枝特区四角田矿铁路边,注册号520203600235989。经营者:周俊,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被告:六枝特区金三角烧烤城,经营地六枝特区九龙社区六朗路旁。经营者:陈国凤,女,住六枝特区。原告六枝特区义蓝彩钢夹芯板厂与被告六枝特区金三角烧烤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六枝特区义蓝彩钢夹芯板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枝特区义蓝彩钢夹芯板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六枝特区义蓝彩钢夹芯板厂负担。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