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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2民初197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尹建强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刘波,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垫付宝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会员用户向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需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用户消费后,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后既可向原告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被告是垫付宝用户。被告在车快快网,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购物网站,为买卖双方会员提供开通店铺、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等服务)商户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具体消费情况为:1、2017年4月16日,在商户内蒙古奥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的消费1笔共计575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进行垫付至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将上述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每个月对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的垫付款1/12。但被告仅归还原告0元,尚欠57500元逾期拒不归还原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57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本金57500元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17年4月17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实际还款日);三、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实际上原告打到奥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上的是53500元,原告扣了4000元的押金。我现在一共偿还了原告100元,因为我生意上有变故,经济紧张,我的钱主要是用来还信用卡了,所以这个借款就没有还。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被告刘波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垫000258854/蒙包头市27900001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乙方(刘波)自愿在甲方(垫富宝公司)指定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垫付宝网站,网址,轻易贷网站;1号车网;乒乒网;车快快,网址为,等网站及各自的移动客户端,以下统称为指定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乙方在上述任一平台注册会员,即可用该平台注册账号密码登录指定网络平台;当乙方成为垫付宝网站会员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甲方及垫付宝网站即为乙方开通垫付宝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乙方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指定网络平台使用垫付宝各子账户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乙方在指定网络平台取得了会员资格及各子账户信用额度后,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当乙方使用垫付宝子账户信用额度用于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等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购车、购房、购货、加油、维修、使用ETC、支付水电煤通讯费等)时,甲方替乙方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第三方,乙方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乙方须在约定时间内将垫付款归还甲方,如乙方逾期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同意承担的违约金,共包含以下三项:当月违约、延迟履行违约金、涉诉违约金;乙方逾期的当日,需向甲方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还款,甲方通过法院诉讼渠道向乙方追讨,一旦甲方向法院起诉乙方追偿欠款的,除甲方向法院交纳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之外,乙方须对每个案件另行向甲方支付涉诉违约金10000元,用于弥补甲方启动诉讼程序耗费的各种人、财、物成本。合约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刘波与垫富宝公司签订了《轿车分期承诺函》。2017年4月16日,刘波通过垫付宝指定的网络平台车快快网在商户内蒙古奥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的消费1笔共计57500元用于购车消费。此后原告垫富宝公司将上述原告的消费钱款垫付至商户处,原告已通知被告每月20日为当月还款日,上述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每个月还款日前归还垫付款1/12。但此后被告超过还款日未将该款归还给垫富宝公司,刘波现尚欠垫富宝公司垫付本金57500元。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加盟店版)》、《轿车分期承诺函》、交易明细表、垫付宝欠款明细表、短信催款截图、垫富宝服务协议等、被告的陈述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波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被告刘波向原告出具的《轿车分期承诺函》,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刘波先消费后还款,一个账单周期内无需支付利息,逾期还款则应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其消费行为属于通过网络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原告的经营行为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双方的法律关系类似信用借款关系,本院将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刘波消费后至今未归还原告的垫付款,应当承担归还原告垫付款本息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刘波在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当月违约、延迟履行违约金、涉诉违约金之和超过了24%的年利率,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在庭审时自愿放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人民币57500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88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251.76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培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 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的主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