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丁利强与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胡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利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胡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53-1号申请执行人丁利强,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绕城公路西刘庄村东。法定代表人胡保林。被执行人胡保林,男,汉族,1951年3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利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胡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采取依法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已先后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和胡保林银行存款262706.1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和胡保林名下无车辆、证券信息,胡保林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利强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申请执行人丁利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中仍有1138605.89元的债权及迟延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执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和胡保林有偿还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丁利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