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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粟双明与郑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双明,郑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602号原告:粟双明,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万利,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玲,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粟双明与被告郑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粟双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双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双明撤诉。本案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粟双明负担。审判员  唐超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一航附:本案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