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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车宝军诉刘莉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宝军,刘莉,李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车宝军,男,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址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刘莉,女,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址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李康,男,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址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车宝军诉刘莉,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2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莉,李康银行存款1555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文代执行员 孙 帅代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邰二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