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泽众(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株洲锦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汤迪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众(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株洲锦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汤迪军,唐建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593号原告:泽众(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XXX号3幢1层B区B067室。法定代表人:江映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宣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伟,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锦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汤迪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柱,男。被告:汤迪军,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唐建红,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迪军(系被告唐建红配偶),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泽众(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锦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汤迪军、唐建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众(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63元,减半收取计5,731.50元,由原告泽众(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婧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人民陪审员 华文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