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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应明与朱自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应明,朱自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764号原告:邓应明,男性,汉族,1955年0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朱自友,女性,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处。本院在审理邓应明与朱自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应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应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邓应明负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怡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