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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恢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焕林与付金岭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林,付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恢46-1号申请执行人:刘焕林,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自来水公司家属楼。被申请执行人:付金岭,男,1963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五金小区2号楼2单元221室。本院在执行刘焕林与付金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付金岭的担保人付刚名下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付刚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维多利一号楼一单元903室(产权证号173021601878号)楼房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