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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蒋峥峥、梁贝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峥峥,梁贝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蒋峥峥。,被执行人梁贝佳。申请执行人蒋峥峥与被执行人梁贝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贝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峥峥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执行人梁贝佳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或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或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或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