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方汉良与周明海、郑兰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汉良,周明海,郑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781号申请执行人:方汉良,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周明海,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郑兰云,女,1974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方汉良与周明海、郑兰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明海在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颍上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明海在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颍上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20×××67)1883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