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91财保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岳先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先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38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赵玉勤,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东路郊区水泥厂宿舍。被申请人:岳先菊,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岳先菊与被申请人赵玉勤道路交通事故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鲁0991财保3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赵玉勤驾驶的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了查封、扣押。被保全人赵玉勤于2017年10月9日按照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价值20000元足额提供了现金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赵玉勤交纳的担保金2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赵玉勤驾驶的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汝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