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克、张玉珍与庞喜、罗会堂、西平县宏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克,张玉珍,庞喜,罗会堂,西平县宏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徐克,男,住西平县。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女,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庞喜,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罗会堂,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西平县宏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克、张玉珍与庞喜、罗会堂、西平县宏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2017)豫1721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其申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登记被执行人庞喜、罗会堂、西平县宏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罗会堂名下的,位于西平县XXXXX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翔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