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克、张玉珍与庞喜、罗会堂、西平县宏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克,张玉珍,庞喜,罗会堂,西平县宏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徐克,男,住西平县。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女,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庞喜,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罗会堂,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西平县宏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克、张玉珍与庞喜、罗会堂、西平县宏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2017)豫1721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其申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登记被执行人庞喜、罗会堂、西平县宏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罗会堂名下的,位于西平县XXXXX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翔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