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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小跑步科技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小跑步科技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36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小跑步科技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山茶路70号美悦星都购物中心1层045-0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0MW1B。法定代表人:陈宁,职务不详。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小跑步科技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丽霞审判员  余 博审判员  潘寒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