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28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广西金帆汇通投资有限公司、韦贵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金帆汇通投资有限公司,韦贵飞,李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8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帆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区竹溪大道中段43号竹溪苑东城商汇商铺A座一楼A116号。法定代表人:李帆。被执行人韦贵飞,男,1968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李忠红,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忠红、韦贵飞银行存款1324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源:百度“”